一、三种担保物权
首先我们看看担保物权在《经济基础知识》2023版教材P281给出的标准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这个定义的信息量对于一位非法律专业或非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士而言信息量还是有点大的,至少包含了以下信息:
- 存在债务;
- 这个债务要清偿;
- 牵涉到债务人和第三人;
- 存在其所拥有的物或拥有的权;
- 需要一个规定的限定的物来起到担保作用。
- ....
所以,我们也不难看出,所谓担保物权,其至少也包含了5种法律特征:
- 具有价值。必须这件物品具有一定的价值,才能作为担保的物品。
- 具有法定性。担保物权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而这个效力的权利,仅以法律的规定为限制,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
- 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 不可分性。
- 物上代位性
然后,我们再看看三种主要的担保物权,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抵押权
标准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转移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这个定义:
小花要买房子,但找七亲八戚、三朋五友凑了几圈没有凑够钱,只好找银行贷款,于是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每月按时还房贷。小花仍然住在房子里,这叫“不转移占有”,即小花仍然“占有”着自己的房子。只有当小花一次又一次还不出房贷时,银行把房子拍卖,收回自己贷出去的全部款项,如果还有余值,再给小花。
说得再具体一点:小花买房,找银行贷款了100万,把房抵押给了银行,小花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之后小花遭遇失业等一系列重创,几次三番还不出贷款后,银行把该房子拍卖,卖了120万,银行收回贷出去的100万,这叫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其余的20万交由小花。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该定义中有个关键词“动产”,对,是指动产(动产你可以理解可以活动的财产,比如,车、单车、手机等等);不是指不动产(不动产你可以理解为建筑物、房子等不能动的物品)。
(注意:理解这些知识点时,需要抠细节、抠字眼。)
可能看到这个定义,你还是没有那么理解透彻,先不要着急,把三个担保物权的概念全部分享完成之后,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最后,举个例子来简单通俗说明该三种担保物权。
小朵欠小妮800块钱,约定3个月后还清。如果3个月后小朵还不清小妮的800块钱,小妮到时可以把小朵的山地单车拿走并变卖。请注意:3个月内小朵的山地单车还是自己骑着的,只有当3个月后小朵还不出来800块钱,小妮可以找小朵拿到山地单车并把它变卖,变卖所得800归小妮。这是抵押权。
小朵家里有急事,需要800块钱,可是没有人肯借给她。于是小朵把自己的单车给了小妮,对小妮说:你先给我800块钱,我把单车先作为物 “质”放在你这,3个月后,我还你800,你还我单车。3个月后,小朵没有来,小妮可以把这部单车变卖,变卖后获得800归小妮。请注意:这时候单车并没有在小朵手里,而是在小妮手里,这是质权。
按上述,小朵因缺钱把单车质押给了小妮,小妮骑了一段时间后,单车坏了,于是把单车放在小明的修理铺修理,小明说需要修理费300元。小妮说:行,修好后我付给你。小明把单车修好后,几个月过去了,小妮一直都没有来取单车,单车一直留置在小明的修理铺里。于是小明,把单车卖了,卖了800元,自己留下了300元修理费,余下的500给了小朵。这是留置权。
....
以上,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小起通过简单例子是否表达清楚了呢。
二、物权概述
上述已然把三种担保物权分享了,但什么是物权,物权大致包含多少种,在之前并没有细致描述。接下来会花用几天的时间来整理与“物权”相关的内容。这部分的内容写起来、读起来都会有些“硬”,各位小伙伴们选择性阅读吧。
(1)物权的概念
标准定义:“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力,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梳理一下这个标准定义中包含的关键字或词:社会、人、物、占有、法定范围、主体、支配。用比较通俗的语言来说明就是:我们每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某种物的自我支配权利,别人不得干涉。
很显然,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我们每个人购买了某种物品就对该物品拥有了物权。物权表现在人与物结合(或联系)在一起。比如,我买了一部手机,我就拥有了对该手机的物权;我也享有对它的支配权,我想怎么用我的手机就怎么用我的手机,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你们都无权干涉我;而这部手机和我联系在一起,其他人未经我允许不能用我的手机;同样,你买了房子,就拥有了对该房子的物权。可见,无权具有绝对性,我绝对享有这部手机。
与物权相对应的还有另一个概念:债权。从字面意思也可以表明:我们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还可能因为人与人之间对物的交换或欠下了某种债务,这种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与债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称为债权。牵涉到的主体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我欠你1万块钱,你是债权人,我是债务人。可见,债权具有相对性,我欠你1万,是相对于你我之间产生的,这就是相对性;你不能跑到我隔壁的小花小朵家让她们还你1万块钱,她们会报警的。
也不能看出,我们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换物品的结果会有两种情形:第一是让渡;第二是转移。所谓让渡就是这个物品我不要了,让给你了。而转移就是把这份原本属于我的物品通过付费或其他方式转移到了你的手中,之后你就享有了对这件物品的物权。再以我的手机为例:这部手机我不要了,500块钱卖给你了。我就不再享有这部手机的物权,对于这部手机的物权转移到了你的手上。
物权与债券联系密切,但作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的债权,其具备5个特征。
(2)物权的5个法律特征
绝对权、支配权、法定、客体一般为物、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a.绝对权。
我们都知道,绝对和相对是一组对应的概念。
如果我们理解了物权的概念,那也可以理解物权的第一个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即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或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而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也称为“对世权”。
简要理解:仍以昨天的我和我的手机为例,我买了这部手机,拥有这部手机的物权,其他除我之外的一切人都不能侵害我这个权利。作为权利主体的我对这部手机享有绝对的拥有权,而物权的义务主体就是除了我之外的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占有这部手机。
而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昨天分享物权的概念时,其实也分享了一个例子:我找你借了1万块钱,约定归还的时间到了,你只能来找我要回1万块钱,你不能找除了我之外的人要回你的钱。这笔欠款是我和你之间产生的,与其他人没有关系。所以债权是相对权,在你和我之间;也是对人权,是我和你之间,不是我和钱之间,也不是你和钱之间。你找我要求还钱,称为“请求权”。
综上1: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b.支配权。
物权属于支配权,这点很好理解。我用我的手机,我使用是不需要问你可不可以,我对这部手机拥有支配权,在法定范围内,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无需要你帮助我也无须征得你的同意。
但债权人就不一样,债权人不一定能支配一定的物,得请求债务人按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
比如:你把我的手机借走了,手机在你的手上,不在我的手上,我要用手机时我得先找到你,请你把我的手机还给我,我才能用上我的手机。
c.物权是法定的。
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自己创立设置物权的种类,且物权设定的时候需要公示。
那这里会涉及到动产和不动产的公示区别。动产(比如你的汽车、单车等)所有权以动产占有权为象征;不动产(比如你的房子)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啥意思?举个例子:你买了部单车,这部单车就归你所有,你有占有它的权利,这就是动产的所有权以动产占有权为象征。而你买了房子后不能在房子里面对别人说,这是我的房子,你们不能住;你买了房子,你还必须到相关部门去登记,才能你拥有该房子的物权。
d.客体一般是物。
把物权这两个字拆开来看大家也能理解,是关于“物”的权利。与“物”有关,而不是与行为相关。物权的标的范围十分广泛,而被称之为你具有该物权的物一定是特定的物。比如,你的单车、你的房子,单车和房子是你和这两种特定的物产生的关联。如果,这些物没有如昨天简文分享的第3个物权是法定的法律特征,没有公示,没有特定所指,就无从判断这个物权该属于谁。
我们再来看看债权,债权的标的可能因各种交换方式所产生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一般不直接指向物而是直接指向行为,是间接指向物。如何理解,比如:你要把你的单车卖给我,你卖单车给我这是一个交易行为。所以债权直接表现的是行为,而单车这个物是通过你我卖买单车这个行为而间接指向的物。在我付你钱之后,你没有把单车给我,我还没有拥有对这部单车的支配权。只有我付了钱,你也把单车给我了,我才具备对该单车的支配权(如果对支配权不清楚,请回到昨天简文所提及的物权法律特征的第二条:物权属于支配权。)
另外:物权是独立物和有体物。所谓独立物,即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我们身上的各种QG属于我们自己但都不能成为物权交易的对象;捐赠QG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和手段,需要经与RT剥离之后。
e.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简单方便记忆为2力。
A、追及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是指你具备某特定物的物权,不管它流向哪,你都可以追到哪,依法请求非法占有人把你自己的该物要回来。比如,你家有个祖传的QHC,某天被人偷走了,再后小偷在另外一座城市被抓获了,你可以到这座城市要回你自己的QHC。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备追及力。如何理解?你找张三买了部单车,但是你付钱后单车还没有到你手上;张三又把单车卖给了李四。你不能找李四要回单车,你只能找张三要回你付出去的钱或者要他再给你一部单车。
B、优先效力。如果物权和债权在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比债权优先的效力;或者同一个物,有多个物权,先设立的物权优先行使。
实际上优先效力上述这句话,包含了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某个特定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先履行物权。
在一件物体进行两次买卖或者多次买卖,谁先进行公示谁先拥有物权。比如,你付钱买了张三的单车,李四也付钱买了张三的单车;但你当时没有及时把这部单车推回家,也就是没有公示;而李四先推回家了也即先进行了公示。那,这部单车的物权归李四所有。
另外“买卖不破租赁”,即“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详见《民法典》第405条)。举例,你租了张三的房子2年,住了1年后张三把你租住的房子卖给了李四,李四不能把你从这所房子里赶走,你依然可以把剩下的1年住满。
第二层意思:同一标的物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先行使成立在先的。比如:小花欠张三80万,把自己价值100万的房子抵押给了张三;小花欠李四40万,又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李四。如果抵押给张三先确立先登记,则小花先要清偿欠张三的80万。但债权就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即如果小花决定把自己的房子买给张三,后有准备买个李四,张三和李四具有平等的效力,即100万均分给张三和李四2人。
好啦,物权的5个法律特征分享完啦。小结一下:
-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三、物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5个类别,分别是:
- 从权利的范围不同,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 从设立的目标不同,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从有无从属性来看,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 从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 从存续有无期限来看,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我们来看看这五点是怎么样的:
(1)权力范围
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的权利的范围不同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A、自物权,通俗理解即自己拥有的物,自己在该物上享有的物权。
标准定义为: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全面支配意味着支配范围的全面和时间的无限、任意性)的物权。
只有所有权才符合全面支配这一特征,所以自物权也就是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B、他物权,通俗理解即别人拥有的物,你在某一特定时期、某一特定的方面享有对别人的物的物权。
举个例子:小花来深圳工作后租住小朵的房子。
房子是小朵的,小朵拥有自物权,不管什么时候她想把房子出租就可以出租,想自己住就可以自己住,想自己在墙上打个钉子挂画就可以打个钉子挂画……这表现了自物权的全面支配性。
某一天小朵因工作原因需要去外地工作两年,于是把房子租给了刚来深圳的小花。
小花租了小朵的房子一年,小花在这一年时间内(即上述所指的特定时期)可以住在这所房子里面,但不得转租给别人也不得在墙上打钉子、钻孔等(即上述所指的特定方面,只能住在这所房子里面,其他方面受到了限制)。
(2)设立的目标
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2条又提到了他物权,关于他物权在第1条已经简要说明了,相信小伙伴们能理解了。而对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他物权从设立目的不同而设立的”,理解起来可能就要转个弯,你的卡点可能来自于为什么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呢?
因为站位不同、分析的角度不同。如果你的房子不自住,把房子租给别人,站在别人的角度这所房子是他物权,别人租住这所房子要干什么呢?是要住还是要开公司?这就是用益物权。
标准定义:用益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如,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关于用益物权,后面简文还会继续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标准定义: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通俗理解:为了获取某种东西将自己的某特定物作为担保。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三种,请参看前面简文“一部单车带你理解三种担保物权”)。
如果备考的你卡点依然存在,那就直接背吧:
自物权就是所有权;他物权包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主要有4点:
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昨天分享的标准定义也能看出来。用益物权是可以“使用”,实现的是该物的“使用价值”。比如,小花租住小朵的房子,实现的是可以居住这样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是小花用自己的某个物品去和小朵交换某个特定的物品,实现的是“交换价值”。比如,小花对小朵说,这个月实在有点紧张,我付不起房租,我把我自己的金手链放在你那,等我有钱了再换回手链。小花这个月用自己的手链交换了一个月的租住。
用益物权大多是独立的主权利,存续时间很明确,存续时间由所签订的合同决定。比如,小花租小朵的房子时签订的租赁合同是1年,这1年是存续期限;她在1年的时间内都能使用居住这所房子,这是“主权利”。
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主权利,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其所担保的债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比如,上述小花用金链子作担保抵押,当小花挣到了钱,交付了房租,金链子就可以拿回来,这个担保的权利就没有了。所以,金链子的担保物权是从属于租住这所房子的用益物权的。
用益物权的主要标的物是不动产,比如,小花租的小朵的房子,房子是不动产。担保物权不仅仅限制于不动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比如:小朵要创业需要贷款,用自己的房子担保,这是用不动产担保的。小花用自己的金链子、单车等来担保,这是不动产之外的其他。
用益物权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3)有无从属性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主物权即独立的,不依赖与其他而独立存在的。比如,所有权、采矿权等。而从物权需要依赖主物权而存在。
主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依据主物权的消失而消失,存在而存在。
(4)当事人的意思
根据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要行使,比如法定抵押权。一所房子能抵押多少钱,不是甲和乙商量就可以决定的,而是要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其价值。
意定物权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商量而决定。比如,小花租小朵的房子1年还是2年,是他们自己商量决定的;用金链子抵押一个月的房租也是他们商量决定的。
(5)存续有无期限
从存续有无期限来看,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明确存续时间,比如,小花把金链子放在小朵那1个月,如果1个月内拿钱换回来。
无期限物权,指没有明确的存续时间,比如,所有权。
……
关于物权的5个种类全部分享完成了,以PPT图示给大家作一个简单的归类,有人说字不如图,看图是不是更清晰呢。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完成物权法的原则分享,物权法律制度考试时所涉及的知识点就基本完成了。余下的就看各位小伙伴如何理解并多多刷题咯。
物权法律制度总体来讲,要讲3个原则。分别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我们一起分别来看看。
(1)物权法定
前面大家从物权的概念(对物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的支配权)、特征(特征3为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种类(种类4为法定物权)等也能理解物权法定的原则。
也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保护方法均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典》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包含5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具体内容1:物权的种类法定。即哪些属于物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己创建一个或多个。比如,前面简文所说的甲找乙借800块钱,甲将自己的单车“质”押(如果你不理解质押这个词,想想绑匪片里面拿钱赎人的片段,是有人质在绑匪手里,需要拿钱去换回人)给乙,甲的单车到了乙的手上,甲拿到了800块钱。这时候甲不能这样做:我欠你800块钱,把单车押在这,然后转身又把单车骑走,如果这样做乙肯定不同意。
具体内容2: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随意更改其内容。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关于用益物权,参加1月17日的简文)。
具体内容3:物权的效力法定。即物权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拿房抵押贷款,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之后,才能生效。不能双方说明天生效吧就能够明天生效,而是相关程序办理完成才能生效。
具体内容4:物权的得丧变更法定。即物权的得到、丧失都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购买商品房需要有相关的程序;变更房子的所有权也需要相关的法律程序。
具体内容5:物权的保护方法法定。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方法,当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会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
以上,关于物权法律制度的物权法定原则就分享到这里。继续看看第二个原则。
(2)一物一权
一物一权即一个物上面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2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在一个物上。按照这个原则,所有权的客体是独立的特定的物。
关于一物一权,需要注意2点:
- 注意点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教材内所提到“共有”,指多个人享有同一个独立的所有权。比如,夫妻享有同一所房子的所有权。注意:这所房子只有一个独立的所有权,而不是夫妻有2人就能把这所房子分成2个独立的所有权。关于共有,更多内容请关注后续的简文。
- 注意点2:同一个物上不得设立2个以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但可以设置不相矛盾的物权。比如上述所说的夫妻二人共同享有一所房子的一个所有权,不可以将这同一所房子设置成2个所有权。如果夫妻二人需要创业,要把房子作为担保找银行贷款,那这所房子同时具有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这是可以的。因为将这所房子设置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二者不相矛盾。
(3)物权公示
即我们得到享有某种物权或变动这些物权应采取一定的措施,让别人知道这些你具备这样的物权。标准定义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民法典》第20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一条对对不动产和动产都作了规定,包含物权的公示方法和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两部分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物权公示的方法法定,是为了防止同一物被不同的人争夺其所有权,还要保护那些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者的利益。所以,只能由合法的所有人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让其他人清楚该物的物权属于谁。比如,购买商品房时,在售楼部时经常会看到一个立着的大牌牌,告诉买楼的人,有哪些房是已经卖出去了,你们不能再买这些已经卖出去的房,当然业主今后要转让那属于另外的事情。
物权公示的效力法定,按照相关法律,动产双方进行交付,所有权即转移。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登记才能生效,没登记不生效。
你不能跑到某小区的一套房子里在墙上写一行字:这房子是我的。你必须按照购房的法定程序进行相关登记、出示相关资料,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才有可能成为你的。
目前已知的有十类不动产物权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比如: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等共10类,如若感兴趣,在评论区留言我将分享详细的10类给你,这里不多说明。因为这个知识有点冷,未必小伙伴们需要。
不动产登记的七种类型,需要给大家稍稍分享一下,因为各位小伙伴们大概率上都会遇到买房之类的事情。
- 首次登记:即第一次买商品房所进行的登记,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这所房子归你所有。
- 变更登记:比如,你之前买这套公寓是用来居住,现在你要变更为用它来开公司,用途不一样了。如果你过去名字叫吴小花,现在改名叫吴小朵,那需要更改你的姓名。其他如房子面积、名称更改等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 转移登记:你想换一套更大的房子,需要把现在的这套小房子卖了,于是上网或者找中介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这套房子通过卖给小花。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就从你手上转移到了小花手上。注意:变更登记的权利主体还是你,即使变更了面积、变更了用途这所房子还是你的。而转移登记后,这所房子不再是你的。
- 注销登记:即物权消失时所进行的登记。如,地役权的解除时的注销登记。
-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即对原物权上的内容存在不同的看法或者有错误,需要进行更正。
- 预告登记:比如,你去买房看中了某套房,先交了5万订金,售楼部的小哥哥小姐姐对你说:30天内你需要把首付凑齐。因为你已经交了5万订金,这套房子就进行了类似的预告登记。
- 查封登记:这个大家都懂的,因为啥啥啥原因,被查封。
……
好啦,关于物权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种类就分享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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