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l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 0.25h。
2.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 1.5h;乙级应为 l.0h;丙级应为 0.5h。
3. 六大常用水泥的初凝时间均不得短于 45min,硅酸盐水泥的终凝时间不得长于 6.5h,其他五类常用水泥的终凝时间不得长于 10h。
4. 防火玻璃按耐火极限可分为五个等级: 0.50h、l.00h、1.50h、2.00h、3.00h。
5. 中空玻璃的使用寿命一般不少于 15 年。
6.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耐火极限分为: 0.50h、l.00h、1.50h、2.00h、2.50h 和 3.00h。
7. 在基础施工期间,相邻地基的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 1次。混凝土底板浇筑完成 10d 以后,可 2~3d 观测 1 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成和水位恢复。
8. 水平位移观测的周期,在施工期间可在建筑每加高 2~3 层观测 1 次,主体结构封顶后每1〜2 月观测 1 次。
9. 倾斜观测的周期宜根据倾斜速率每 1〜2 月观测 1 次。
10. 灌注桩排桩应采取间隔成桩的施工顺序,已完成浇筑混凝土的桩与邻桩间距应大于 4 倍桩径,或间隔施工时间应大于 36h。
11. 土钉墙的施工要求:开挖后应及时封闭临空面,应在 24h 内完成土钉安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在淤泥质土层开挖时,应在 12h 内完成土钉安放和喷射混凝土面层。上一层土钉完成注浆48h 后,才可开挖下层土方。
12. 静力压粧法:同一承台桩数大于 5 根时,不宜连续压桩。密集群粧区的静压桩不宜 24h连续作业,日停歇时间不宜少于 8h。
13. 采用钻芯法检测,受检桩混凝土龄期应达到 28d,或者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14. —般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砂土地基不少于 7d,粉土地基不少于 10d,非饱和黏性土不少于 15d,饱和黏性土不少于 25d。泥浆护壁灌注桩,宜延长休止时间。
15. 当采用跳仓法时,跳仓的最大分块单向尺寸不宜大于 40m,跳仓间隔施工的时间不宜小于 7d,跳仓接缝处应按施工缝的要求设置和处理。
16.大体积混凝土保湿养护持续时间不宜少于 14d,应经常检查塑料薄膜或养护剂涂层的完整情况,并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17. 混凝土浇筑体降温速率不宜大于 2.0℃/d
18.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岀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19.后浇带若设计无要求,则至少保留 14d 后再浇筑,将结构连成整体。
20. 填充后浇带,可采用微膨胀混凝土、强度等级比原结构强度提高一级,并保持至少 14d的湿润养护。
21. 混凝土采用覆盖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7d;对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14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矿物掺合料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14d。
22.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搅拌不得少于 2min;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搅拌不得少于 3min
23. 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 3h 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 2h 内使用完毕。
24. 灌浆料拌合物应在制备后 30min 内用完。
25.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宜小于 2min。
26. 大体积防水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14d。
27. 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 5℃,并应保持砂浆表面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14d。
28. 保温层上的找平层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7d。
29. 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14d。
30. 防水砂浆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 5℃,养护时间不应小于 14d。
31.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5d。
32. 混凝土及砖结构表面的砂尘、污垢和油渍等要清除干净,对混凝土结构表面、砖墙表面应在抹灰前 2d 浇水湿透。
33.地面施工:铺贴完应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小于 7d;铺装完成 28d 或胶粘剂固化干燥后,进行勾缝。
34. 新抹的砂浆常温养护 14d 以上,现浇混凝土常温养护 21d 以上,方可涂饰建筑涂料。
35. 无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的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l.0。
36. 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25 年。
37. 电渣压力焊焊接前,应进行现场负温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经检验满足要求后方可正式作业;焊接完毕,应停歇 20s 以上方可卸下夹具回收焊剂,回收的焊剂内不得混入冰雪,接头
渣壳应待冷却后清理。
38. 采用蓄热法或综合蓄热法时,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之前应每隔 4~6h 测量一次。
39. 采用负温养护法时,在达到受冻临界强度之前应每隔 2h 测量一次。
40. 采用加热法时,升温和降温阶段应每隔 1h 测量一次,恒温阶段每隔 2h 测量一次。
41. 防水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14d。
42. 水泥砂浆防水层养护时间不得少于 14d。
43. 雨天构件不能进行涂刷工作,涂装后 4h 内不得雨淋。
44. 拌合完毕的 EPS 板胶粘剂和聚合物抹面胶浆每隔 15min 搅拌一次,lh 内使用完毕。
45.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同一部位使用的小砌块应持有同一厂家生产的产品合格证书和进
场复试报告,小砌块在厂内的养护龄期及其后停放期总时间必须确保不少于 28d。
46. 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l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h;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 30d 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7.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层及防水砂浆层均应做 3〜7d 的喷雾养护,养护后再做蓄水试验。
48. 停用超过一个月脚手架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49.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
50.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釆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核实。
51.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相关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h 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52.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
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h 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h 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d 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3. 施工索赔: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d 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d 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d 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d 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
逾期未做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54. 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
55.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
56.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57.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7d 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14d 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 56d 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8. 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 14d 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59. 应用调值公式时确定基期时点价格指数或价格、计算期时点价格指数或价格。计算期时点是特定付款凭证涉及的期间的最后一天的 49 天前一天。
60. 施工现场可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61. 参建责任方签署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 3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
62.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63.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64.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65.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 1〜5 年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66.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査、测绘结束
后 3 个月内移交档案馆。
67.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l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h。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d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d 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d 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d。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d 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 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d。
68.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
①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② 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③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9. 木结构建筑吊顶的燃烧性能应为难燃性,耐火等级为 0.15h。
70.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 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7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
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 lh 后进行
72. 冲扩桩施工结束后 7〜14d 内,可对桩身及桩间土进行抽样检验,可采用重型动力触探进行,并对处理后粧身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做出评价。
73.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 lh 后、48h 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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